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優化生育服務,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提高全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雙方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以及在本省常住半年以上的省外戶籍夫妻 。
第三條 對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實行生育登記制度 。
第四條 對符合《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實行再生育審批制度 。擬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經審批后生育 。
第五條 開展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工作堅持依法行政和便民惠民服務相結合 。遵循現場窗口辦理和網上辦理相結合,以網上辦理為主 。
第二章 生育登記
第六條 生育登記辦理機構(以下簡稱辦理機構)為登記人的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 。
第七條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在懷孕后及時到辦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 。
第八條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均未生育子女,擬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擬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登記 。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登記 。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管理辦法】第九條 夫妻雙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半年以上的現居住地辦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 。
辦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受理、代呈生育登記材料 。
第十條 辦理生育登記時應持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再婚的須提供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離婚調解書)到辦理機構領取并填寫《廣東省生育登記表》 。
相關證件可以調取電子證照的,免予提交 。
第十一條 辦理機構應通過相關信息系統,或者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核實夫妻雙方的婚育情況 。
第十二條 對生育登記材料齊全,經核實婚育情況無誤的,辦理機構應自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生育登記,并出具《廣東省生育登記證明》,同時生成電子證照供相關部門調用 。
對不符合登記條件或所提交材料與事實不符的,不予辦理生育登記并書面(含短信、網絡信息,下同)告知登記人 。
第十三條 登記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應配合現居住地做好信息核實工作,自接到現居住地核實請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 。
第十四條 現居住地辦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的,應當在辦理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向登記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通報辦理結果 。
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應及時將登記人的生育登記信息錄入相關信息系統 。
省外戶籍育齡夫妻辦理生育登記后,由現居住地錄入生育登記信息 。
第十五條 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憑《廣東省生育登記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享受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生育保險等待遇 。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報機制 。
各級醫療機構為孕婦進行早孕建卡、分娩及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查驗其生育登記情況,但不作為前置條件;并將孕產婦的孕檢、分娩等生育信息,每月及時通報給當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屬地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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