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管理辦法( 二 )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每月及時將兒童預防接種信息通報當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屬地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 。
辦理機構應根據通報情況,主動采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信息,并在與當事人核實后,做好登記工作 。
第三章 再生育審批
第十七條再生育審批辦理機構(以下簡稱辦理機構)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 。
辦理機構應成立再生育審批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組成,實行集體審批 。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申請再生育時,應提供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以子女為殘疾兒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的鑒定結論;
(二)再婚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離婚調解書);
(三)以子女死亡現家庭無子女或只有一個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死亡醫學證明(能證實該子女死亡的火化證、戶口簿死亡銷戶記錄或法院判決書) 。
相關證明可通過內部信息或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得的,免予提交書面材料 。
第十九條 符合《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攜帶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證件到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領取并填寫《廣東省再生育子女申請表》 。
辦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受理、代呈申請材料 。
第二十條 夫妻雙方可向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提出再生育申請 。
根據夫妻雙方的戶籍情況,可按以下情形辦理:
(一)夫妻雙方為本省同一鄉鎮、街道戶籍的,向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夫妻雙方為省內同一個地級以上市戶籍但不在同一個鄉鎮、街道的,向女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夫妻雙方戶籍不在省內同一個地級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戶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夫妻一方為省外戶籍且擬按本省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向本省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
第二十一條 辦理機構應通過審查申請資料、查詢相關信息系統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婚育情況 。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工作單位應予配合 。
第二十二條 辦理機構經核實申請人婚育情況無誤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上述時間不包括鑒定、補充材料等時間 。
第二十三條 辦理機構批準再生育申請后,應出具《廣東省批準再生育子女決定書》,并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系統 。
第四章 便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 實行承諾辦理制度 。辦理機構通過書面材料、信息系統或其他方式均無法核實夫妻婚育情況的,應根據夫妻雙方的承諾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生育登記或再生育審批 。
第二十五條 辦理機構應將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需提交的證明材料目錄、申請表式樣、是否收費、服務承諾等信息在網站、辦事場所等進行公開,并提供《廣東省生育登記表》和《廣東省再生育子女申請表》的下載服務 。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辦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或再生育審批時,實行首問負責制 。
第二十七條 辦理機構收到夫妻提交的生育登記或申請再生育材料后,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齊的全部材料;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釋工作 。
第二十八條 辦理機構受理生育登記或申請再生育后,要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辦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但應書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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