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生育保險政策 蘇州生育保險政策調整

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以下統稱參保職工) 。
第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第四條?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
第五條?市、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 。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衛生計生、稅務、審計、價格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
工會、婦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生育保險重大事項研究,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 。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政府補貼資金;
(五)其他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
第九條?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按月繳納 。蘇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及時調整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
第十條?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由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征收 。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財政和稅務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由市統一編制預算,統一組織實施 。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按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用于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
第十五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或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職工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和法定生育條件;(二)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 。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以及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其中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資標準執行;生育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的定額標準支付 。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的醫療費用是指參保職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間,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其中,產前檢查的醫療費用按定額標準一次性補貼給職工個人,一次性產前檢查補貼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因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的醫療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按定額標準結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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