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失業補助金申領條件 桂林失業金領取

發放條件
在此期間 , 我區參保且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和已參加失業保險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 , 可以申領 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 失業補助金從失業人員申領之月起計發 。
發放標準
失業補助金標準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的 80% , 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 同一統籌地區實施同一標準 。【桂林失業補助金申領條件 桂林失業金領取】
自治區本級失業補助金標準如下:
1、參保未滿1年的 , 每月發放本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最低標 準的 20%;
2、參保1年以上未滿5年的每月發放本統籌地區失業保 險金最低標準的 40%;
3、參保5年以上未滿10年的每月發放本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的 50%;
4、參保10年以上的每月發放本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的60%;均按四舍五入后取整數計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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