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廈門市調整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
近日 , 廈門市政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 , 從2023年1月1日實施 。

廈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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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 , 市直各委、辦、局 , 各開發區管委會 ,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要求 , 平穩推進制度銜接 , 現就進一步規范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 , 在本市辦理退休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 , 統一按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稱“省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
【廈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二)為確保待遇平穩銜接 , 設置10年過渡期(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 , 過渡期內在本市辦理退休且符合原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稱“市辦法”)享受條件的參保人員(以下稱“過渡期人員”) , 其按“省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市辦法”計算養老保險待遇的 , 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 補差待遇核定后保持不變 。按“市辦法”計算養老保險待遇時 , 采用2022年度的計算公式、計發基數、計發月數和繳費指數計算方法 , 不再變動 。
二、規范高齡補貼發放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 , 對70周歲及以上退休人員傾斜增發基本養老金 , 按福建省統一規定執行 。
(二)為確保待遇平穩銜接 , 自2022年1月1日起,《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批復》(廈府〔2015〕135號)規定的高齡補貼發放對象范圍和發放時間、標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 按此發放的高齡補貼稱為“過渡高齡補貼”:
1.對象范圍:2021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按“市辦法”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 以及“過渡期人員” 。
2.發放時間、標準:
⑴2021年12月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 , 從2022年1月起 , 其已享受的每月100元高齡補貼 , 其中60元調整為“過渡高齡補貼” 。
⑵2022年1月至11月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 , 從到齡次月至2022年12月期間 , 其已享受的每月100元高齡補貼 , 調整為“過渡高齡補貼”;2023年1月起 , “過渡高齡補貼”按每月60元發放 , 并按福建省統一規定傾斜增發基本養老金 。
⑶2022年12月及以后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 , 從到齡次月起 , “過渡高齡補貼”按每月60元發放 。
⑷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間達到75周歲和達到80周歲的退休人員 , 從到齡次月至2022年12月期間 , 其已分別享受的每月增發的50元高齡補貼 , 調整為“過渡高齡補貼”;2023年1月起 , 繼續每月分別發放50元“過渡高齡補貼” 。
⑸2022年12月及以后達到75周歲和達到80周歲的退休人員 , 在其已享受的待遇基礎上 , 從到齡次月起 , 每月分別增發50元“過渡高齡補貼” 。
三、其他事項
(一)“過渡期人員”補差待遇和“過渡高齡補貼” , 不屬于基本養老金組成部分 , 所需資金由財政承擔 , 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對于2022年內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補差待遇和已退休人員2022年的“過渡高齡補貼” , 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本通知規定予以重新計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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