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節假期觀山湖禁燃禁放規定

一、觀山湖區煙花爆竹燃放區域規定
(一)限制燃放區域
除禁止燃放區域外,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 。
(二)禁止燃放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療養院;
各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車站、軌道交通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域;
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域;
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停車場;
城市路網的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城市地下管網、人防設施等地下空間;
居民住宅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各類公園及野生動物聚集覓食、棲息地;
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大氣監測國控點(鑒湖路貴陽一中內)一公里范圍內;
法律、法規規定的區域 。
二、觀山湖區煙花爆竹燃放時間規定
【2023年春節假期觀山湖禁燃禁放規定】限制燃放區域,下列時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當年農歷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 時至 24 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
三、違反相關煙花爆竹燃放規定的處罰條款
(一)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二)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對存在教唆、誘騙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對實施教唆、誘騙行為的人員,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四、燃放煙花爆竹的其它規定
《貴陽市煙花爆竹經營儲存燃放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根據2020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77號修改)第二十二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放符合規定品種、規格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構筑物等投射、拋擲;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影響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城市居民樓道內燃放或從走廊、樓道、陽臺、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有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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