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醫保報銷比例 廣東省汕頭市醫保報銷比例

根據《汕頭經濟特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內容:
第十九條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參保人自付 。
參保人在本市協議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 。參保人在非本市協議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000元 。
參保人一個年度內因惡性腫瘤、精神病、血友病或者再生障礙性貧血在本市協議醫療機構多次住院就醫的,只需支付首次住院時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 。
參保人在本市協議醫療機構之間轉院治療的,按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標準以下費用,轉入醫院起付標準高于轉出醫院的,應當補繳差額部分費用 。
第二十條參保人住院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參保人在本市協議醫療機構或者因急診(癥)搶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協議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醫院對應的支付比例分別為65%、80%、90%;
(二)參保人辦理異地轉診手續在外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支付比例為55%;
(三)參保人未辦理異地轉診手續在外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或者因急診(癥)搶救需要在外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支付比例為40% 。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在門(急)診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由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報銷比例支付 。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門診特定病種、門(急)診搶救無效死亡、設立家庭病床、住院等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根據其連續參保繳費時間確定,具體是:
(一)連續參保繳費時間在12個月以下的,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二)連續參保繳費時間在12個月以上的,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
連續參保繳費時間是指從參保繳費當月至其醫療費用發生當月的實際參保繳費時間 。參保人由職工醫保轉為居民醫保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計算支付限額時,其原職工醫保的連續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 。
【汕頭醫保報銷比例 廣東省汕頭市醫保報銷比例】隨母享受待遇的新生兒,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第一款第(一)項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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