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汕頭市戶口遷移若干規定》,民營企業根據其在本地的年度納稅額配給集體常住戶口的職工名額,具體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上年度納稅額超過五十萬元的,配給五人;
【汕頭民營企業年度納稅配給集體常住戶口名額標準】
(二)上年度納稅額超過一百萬元的,配給十人;
(三)上年度納稅額超過五百萬元的,配給二十人 。
按照前款規定申請登記集體常住戶口的人員,應當是在本市工作兩年以上、已申領《廣東省居住證》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初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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