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汕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17〕5號)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經營者利用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含場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活動,可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
第三條市發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市城管、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協同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
第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 。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區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價格主管部門可參照中心城區收費標準,依法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
第五條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項目分兩類 。
(一)公共文化、交通、體育、醫療、教育等公共設施配套停車場(庫、泊位),具有壟斷經營特征停車場(庫、泊位) 。
(二)政府投資建設(設立)的停車場(庫、泊位) 。
第六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設施,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外,其他依法設立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 。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要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
(三)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等經營者依法與業主或者使用人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 。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停車設施的經營者接受車位所有權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及其他合法單位或組織等的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或其他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收取提供停車場地、設施、停車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務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與住宅小區共用停車設施的,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本條款規定執行 。
第七條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有利于促進停車服務資源利用,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和改善城市環境,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建設運營成本以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
第八條要積極推行不同類型、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機動車停放服務差別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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