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二 )


不同區域停車設施,要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道路路網分布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 。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 。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實行低收費政策 。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 。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 。鼓勵對新能源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惠,具體優惠幅度由停車設施經營者確定并公布 。
第九條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序 。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按政務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開展風險評估 。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按停車設施的類型明確價格管理形式并制定收費標準 。
第十一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車型或實際占用停車泊位數的差別,采用不同時段、不同計費方式計費 。同一停車設施對同一車輛類型只能采取一種計費方式 。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摩托車、小型車、中型車、大型車四類車型區別計費 。機動車輛規格分類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規定執行 。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按次、分鐘、小時、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 。以天、月、年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時段內多次進出停放的按一次收費 。
第十二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減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1.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延長免費時限 。
2.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
(二)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提供機動車免費停放或者設置免費停放時限 。
(三)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停車設施采取臨時性免費措施,鼓勵社會公共(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機動車停放服務 。
(四)機動車輛因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車設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間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指定停車設施收費標準執行,并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 。
第十三條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自覺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在停車設施入口處及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設置標價牌,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地址、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方法、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
第十四條機動車進入停車設施時,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或者記錄機動車牌號和進入時間,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憑該標示或記錄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并依法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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