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宜昌城區保障房政策如何 2023宜昌城區保障房政策( 四 )


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準入及退出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住建部門另行制定 , 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全部用于租賃 , 租金定價應充分考慮租住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 , 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房源市場租賃價格的90%確定 , 并向社會公開 。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對其房屋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負責 , 并負責在承租人使用過程中進行房屋安全方面的宣傳、督導和日常檢查 。
第二十四條 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承租人納入網格化管理 , 承租人享有與購買產權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待遇 。
第二十五條 相關部門應依職責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后的規劃、建設、施工等進行全過程監管 , 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
第二十六條 改建、改造項目除恢復原有用途外 , 不得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的其他用途 。因城市規劃需要征遷補償的 , 按改建或改造前的土地、房屋性質和房屋現狀依法評估后予以補償 。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 , 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支持政策 。
第二十八條 對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改建或改造 , 或存在將改建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分割轉讓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新增違建等違規行為的 , 相關職能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 , 已開工建設或已交付使用的租賃住房 , 擬調整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 可參照本辦法同類項目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 , 自通過認定之日起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部門負責解釋 。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 , 制定本地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 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 試行期2年 。試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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