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宜昌城區保障房政策如何 2023宜昌城區保障房政策( 二 )


第三章 項目認定與計劃
第十一條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閑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 其建設主體應申請辦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閑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主體應為房屋產權人或受其委托的實施單位 , 且同一改建、改造項目應為同一建設主體 。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主體應為土地使用權人或與其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租賃企業等其他市場主體 。
第十二條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閑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認定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改建或改造前應依法取得土地 , 且不動產權證或其他權屬材料、消防驗收、竣工驗收等手續齊全 , 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 。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 , 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 。房屋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處理的情形(經相關部門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實施的項目除外) 。
(二)擬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期不低于8年 , 且運營期不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設計使用年限 。
(三)閑置存量住房改造應以整棟、整單元或整層為基本改造單位 , 按原規劃設計的最小單元且按現有戶型改造 , 不得改變原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 , 改造規模不少于30套(間) 。
(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和消防安全評估 , 滿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條件 , 且不得與生產、倉儲、經營場所組合或貼臨改建 , 不得利用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改建 , 改建規模不少于30套(間)且項目總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
(五)按本辦法規定編制建設方案并通過專家技術性論證 。
第十三條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認定的條件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 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或股東大會等民主程序決策同意;有上級主管部門或資產管理部門的 , 應經其批復同意 。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 應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或民主程序決策同意 。
(三)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 以宿舍型為主 , 不得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
(四)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為整棟、整單元或整層 , 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于30套(間) 。
(五)按本辦法規定編制建設方案并通過專家技術性論證 。
第十四條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閑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建設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現狀及規模、擬建房源量及戶型等 。
(二)設計方案(含項目改建、改造前后總平面圖、建筑和結構施工圖等) 。
(三)項目投入成本、資金籌集方式及渠道、回報周期、租賃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綜合分析等 。
建設主體應組織專家對建設方案的技術可行性、結構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經濟合理性等進行全面系統的技術性論證 。
參與技術性論證的專家應從建設工程專家庫中抽取且不少于5人 , 建設主體、參與項目設計咨詢等單位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技術性論證 。
第十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應按以下程序申請:
(一)建設主體編制建設方案并通過技術性論證后可向項目所在地區住建(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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