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宜昌城區保障房政策如何 2023宜昌城區保障房政策

宜昌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 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等文件精神 , 結合宜昌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宜昌城區(含夷陵區和宜昌高新區)范圍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 , 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 , 是指政府給予政策支持 ,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 引導多主體投資建設運營 , 面向城區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的小戶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是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負責研究擬訂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 負責項目計劃管理等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供應、項目規劃審批等 。
市發改部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立項審批、指導確定租金價格等 。
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籌集和使用監管等 。
市公安、市場監管、地方金融、城管、稅務、公共資源交易等有關部門 , 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 , 下同)對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負主體責任 , 負責預測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建立儲備項目庫 , 組織項目認定、建設管理、補助資金申請及撥付等 。具體工作由各區住建(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應優先選擇在中心城區、產業園區及周邊、城市建設重點片區、市內交通和公共服務配套相對完善、租賃需求相對集中的區域 , 力求區域“職住平衡” 。
第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運營、誰受益”的原則 , 以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閑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為主 , 以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集中建設為補充 。
(一)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包括閑置或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房屋的改建 。
(二)閑置存量住房改造 。包括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所有的住房、未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任務的城中村安置房等住房的改造 。
(三)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 。包括利用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新建 , 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 , 按規定利用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新建 。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 , 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
(四)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 。按不低于城區每年住宅供地總量10%的比例優先供應土地 。
第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 且小戶型套數不低于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總套數的70% 。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 單套建筑面積以30-5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閑置存量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 單套建筑面積上限可適當放寬 。
第九條 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 其配套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全裝修交付 , 配備基本生活設施 , 具備“拎包入住”條件 , 且符合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等現行工程建設標準、技術導則要求 , 在外觀設計上統一標識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維技術導則由市住建部門另行制定 , 并按程序對外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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