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訂 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就醫和待遇支付管理辦法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生育保險參保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就醫和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管理,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政府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的通知》(粵府〔2018〕125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辦函〔2019〕19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生育保險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經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核準的就醫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管理,以及職工在生育期間其用人單位和職工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的支付 。
第三條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下同)基金中支付 。
第四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經經辦機構核準的就醫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范圍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享受相應生育保險待遇 。
我市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范圍統一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執行 。
第二章 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確認手續
第五條職工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時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2021年修訂 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就醫和待遇支付管理辦法原文】(一)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即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時的上月,職工仍處于正常參保繳費狀態,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且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工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的職工除外);
(二)職工(含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且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工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的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
(三)職工在孕產期間 。
第六條職工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就醫確認申請表》(以下簡稱《就醫確認申請表》,詳見附件1);
2.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書面告知承諾(計劃生育情況可通過聯網信息共享查詢的不用提供) 。
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的職工還應當分別提供失業、退休書面告知承諾(可通過聯網信息共享查詢的不用提供) 。
第七條 符合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條件的職工,按以下程序辦理就醫確認手續:
(一)個人選定定點醫療機構 。職工在孕產期間應當在公布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定一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產前檢查、生育的定點醫療機構,并向選定的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 。
(二)定點醫療機構確認 。對職工提交申請材料完備且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通過醫保信息系統即時予以辦理確認手續,并在《就醫確認申請表》上填寫意見和蓋章確認,同時將就醫確認手續材料存檔備查 。對提交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應當補足的材料或說明不符合條件的具體原因 。
(三)經辦機構核查 。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存檔的就醫確認手續材料應當不定期組織核查 。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反饋定點醫療機構并按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有關約定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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