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工傷保險條例 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三 )


第十二條 各市、區要加強對費率政策執行情況的監控,建立費率調整和實施情況定期報備制度 。市社保經辦機構應在每年9月底前將本市上一社保年度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調整變化情況和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及實施效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 。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如國家、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執行 。
附件:
1.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2.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及費率浮動簡明表
3.行業風險類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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