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工傷保險條例 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關于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工傷預防,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實施省級統籌工傷保行業基準費率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含下轄三區四市)內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
建筑業等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用人單位的商事登記注冊(法人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嚴格按照人社部發〔2015〕71號規定核定各用人單位所對應的行業風險類別(行業風險分類見附件1) 。
用人單位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按照國家規定分為八類,執行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 。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低到高分別為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6%、0.8%、0.9%、1.0%、1.2%、1.4% 。
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在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辦法的基礎上,全市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統一階段性下調50%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是指社保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執行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情況等因素,核定其在當年社保年度(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
工傷保險費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支付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以社保經辦機構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間為準)占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參保且繳費月份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 。
社保經辦機構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時,將屬于工傷職工個人部分待遇劃入其社會保障卡內;工傷職工本人未有社會保障卡的,將屬于工傷職工個人部分待遇劃入其銀行卡或銀行帳戶內;若用人單位已墊付相關待遇的,將墊付的費用劃入單位銀行賬戶 。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及其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出率統計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
第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以下標準核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一)一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標準:
1.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在100%以下(含10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2.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一檔)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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