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怎么判罰

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的判罰是:對新的犯罪進行判刑,然后將之前剩余的刑期與新罪被判處的刑期加在一起,按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總刑期 。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 , 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
《刑法》第六十九條 ,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 , 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 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 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 , 管制仍須執行 。
【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怎么判罰】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 , 合并執行 , 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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