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花溪區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學校積分入學辦法

試行 花溪區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學校積分入學辦法

花溪區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學校積分入學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行為,促進教育公平,根據貴陽市《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在筑接受義務教育指南》,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花溪區隨遷子女,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入學年齡的子女:
1.隨持有花溪區有效居住證的法定監護人并在花溪區居住的非花溪區戶籍符合入學年齡的子女;
【試行 花溪區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學校積分入學辦法】2.貴陽市戶籍隨法定監護人到非本人戶籍地居住的符合入學年齡的子女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辦學校 , 是指本區公辦小學、初中 , 以及由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小學、初中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入學,是指根據當年度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可供學位數 , 以積分高低排名方式統籌安排花溪區隨遷子女到公辦學校入學 。

第五條 花溪區隨遷子女入學積分包括“居住+務工”和“居住+經商”兩種方式,申請人可結合個人實際,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參與積分 。積分方式一經選定,不可更改 。兩種積分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每項只能選擇滿足積分條件的一個法定監護人資料進行計分 。
第六條 花溪區隨遷子女入學實行政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
第七條 花溪區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由區政府統一領導,花溪區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 , 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并具體負責 , 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積分工作:

1.申請人按市教育局每年公布的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文件規定的時間,登錄“貴陽市義務教育入學服務平臺”,根據指引完成申請入學登記,未在“貴陽市義務教育入學服務平臺”進行申請入學登記的學生視為自愿放棄在花溪區就讀 。
2.申請人在平臺申請入學登記結束后 , 按照花溪區教育局公布的積分入學審核時間,在規定時間內到相關積分資料管理部門進行認定積分 。(未在“貴陽市義務教育入學服務平臺”進行申請入學登記的學生不給予認定積分 。)
各相關部門于當年度規定時限前完成申報信息核實及計分工作 。區公安分局、經開區公安分局負責核實居住證積分,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市(區)內戶籍隨遷子女的居住積分;花溪區住建局、經開區建管局責核實商品房備案(網簽)信息和積分;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經開區不動產登記站負責核實住宅房產權證登記信息和積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核實在花溪區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和積分(含貴陽市社保中心繳納);區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核實法定監護人作為法人的有效營業執照的積分 。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 , 取消在花溪區入學資格 。

3.區教育局對申請人各項積分進行最終認定審核,并對積分結果進行公示 。未按要求到相關積分認定單位進行積分認定的視為放棄當年在花溪區申請就讀公辦中小學 。
4.公示結束,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隨遷子女入學 。
5.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分配的學校進行學位確認的,視為放棄當年在花溪區就讀 。
第八條在花溪區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員、港澳臺僑胞及子女入學,按區教育局規定時間到區教育局在“貴陽市義務教育入學服務平臺”進行線下登記,參照上述積分入學辦法管理進行積分,由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按相關規定認定后,統籌安排入讀公辦學校 。
第九條 本辦法由花溪區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附:花溪區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學校積分入學指標內容及計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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