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于占道經營的處罰是什么 法律關于占道經營的處罰是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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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 , 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法律關于占道經營的處罰是什么 法律關于占道經營的處罰是什么規定】(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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