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現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5〕49號)轉發給你們 , 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嚴格遵照執行 。
一、落實用人單位參保責任,擴大建筑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為法定退休年齡內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所有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對象覆蓋建筑施工項目所有從業人員 , 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所在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二、改進參保繳費方式,嚴格執行建筑業工傷保險政策措施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 , 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中標后30日內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向生產經營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 。目前 , 尚未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務必于2015年8月底前向建筑施工項目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繳費 。新建工程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應從該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計征,在建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應從該項目完成工程合同工期的時間比例進行計征,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職工,繳費數額按項目施工合同總造價的20%與建筑行業基準費率之積確定 。工傷保險期限原則上自繳費之日起至建設施工項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期內不能竣工的工程 , 由總承包單位持甲乙雙方簽訂的延長工期合同,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后,工傷保險期限則按合同約定延長期順延 。

三、加強實名制動態管理,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動態實名制,并按規定做好用工登記工作,及時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如實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用工名冊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如用工發生變化,應及時通過電話、短信或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人員變更名單 , 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期限為該工程項目的實際從業期限;若項目提前竣工,工傷保險關系自行終止;若需延長工期的,應提前一周報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并辦理工傷保險順延手續 。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企業參保人員名冊,核實人員身份后按規定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

四、明確職責任務分工,形成推動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強大合力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要全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擴面工作,可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做到應保盡保,市社保經辦機構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參保繳費辦法,并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不得采取將參保人員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需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未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謊報、瞞報和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各級工會組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 。
五、規范工傷認定程序 , 提高工作效率 。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 , 原則上由其所在的用人單位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報告,30日內向參保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依法組織開展認定、鑒定工作,嚴格認定、鑒定程序 , 強化調查取證 , 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要優化流程 , 簡化手續,對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等有特殊需求的群體開辟綠色通道,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子實行簡易程序 , 進一步縮短認定、鑒定周期 , 確保程序規范透明 , 結論客觀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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