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參保單位或個人哪些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

巴中參保單位或個人哪些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

哪些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
(1)參保單位或個人的下列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
①.參保單位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參保單位伙同個人、其它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參保單位通過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②.個人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個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個人伙同他人、單位或其它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個人通過其他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③.偽造、非法更改證明材料,違規辦理退休和辦理虛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④.社會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喪失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⑤.其他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
(2)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下列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
①.將非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藥品、輔助器具等費用,列入參保人員名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②.將參保人員發生的不屬于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藥品、輔助器具等費用 , 通過偷換、虛記等手段列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③.擅自對參保人員提高收費標準、擅立收費項目;分解收費、多記多收醫藥費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④.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辦理住院;偽造門診或住院病歷、處方,掛名住院或冒名就診、住院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⑤.違規為參保人員變現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卡)內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
⑥.與參保工傷人員串通虛假申請輔助器具配置或虛增輔助器具配置費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⑦.其他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業務經辦、勞動能力鑒定和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環節發生的下列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
①.違規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退休審批、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違規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
【巴中參保單位或個人哪些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②.偽造證明材料,篡改社會保險檔案和參保繳費數據信息 , 為他人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提供便利,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③.串通個人或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④.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⑤.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⑥.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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