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特困人員終止供養條件最新 揭陽特困人員終止供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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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終止供養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ㄒ唬?u>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的;
 ?。ǘ?u>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的;
?。ㄈ┮婪?u>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的;
 ?。ㄋ模┘彝ゾ米純?u>不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
 ?。ㄎ澹┓ǘ?u>義務人恢復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的;

 ?。?u>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的;
 ?。ㄆ擼┓煞ü婀娑ㄓΦ敝罩溝鈉淥樾?。
特困人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 , 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照料服務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 , 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決定終止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前 , 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7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作出終止救助供養的決定,并從次月起終止救助供養;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的決定,并重新公示 。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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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條件
具有廣東省戶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1.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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