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辦理指南 南陽出生醫學證明補辦

南陽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辦理指南 南陽出生醫學證明補辦

南陽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辦理指南
一、辦理時間
【南陽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辦理指南 南陽出生醫學證明補辦】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首次簽發一般應在新生兒出生后1個月內完成,原則上由新生兒母親向簽發機構申領 。
二、辦理材料
辦理首次簽發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新生兒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 。
新生兒出生時無法提供其父母《結婚證》,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醫學證明》上需要填寫父親信息的,需提供新生兒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附件8)及父子(女)親子鑒定證明 。
非新生兒母親申領的,領證人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的授權委托書和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申領人及領證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三、簽發機構
在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 , 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產分娩后送該機構進行斷臍、胎盤、會陰撕裂等處理的,原則上由新生兒母親向該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認真核實首次簽發登記表分娩信息及新生兒父母相關信息,經審核無誤后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首次簽發登記 。

在不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產分娩后送該機構進行斷臍、胎盤、會陰撕裂等處理的 , 該機構要主動告知新生兒母親及時向新生兒出生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申領時除按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該助產機構證明和記載分娩信息的材料 。

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向省內落戶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家中、村衛生室或個體診所分娩的;二是因急產分娩在不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的;三是因急產分娩由“120”出診進行處理 , 但出診機構不是助產機構的 。
申領時應提供除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外 , 還需要提供:
(一)親子鑒定證明原件;
(二)出生情況聲明;
(三)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核實戶口登記情況的回復函;
(四)助產機構外出生人員《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 。
(五)簽發人員發現出生情況聲明中新生兒出生日期存疑的,可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四、不予簽發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
(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因新生兒父母雙方均死亡、失蹤等原因,不能確認親子關系的;
(二)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新生兒明確死亡的(特殊情況下,須經新生兒出生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原助產機構簽發,僅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并標注“已死亡”,同時按相關規定辦理死亡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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