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辦理指南 南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辦理指南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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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是指簽發機構或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
一、申請條件
(一)《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包括:手寫簽發時未按規范漢字填寫或字跡不清的;簽發信息被涂改的;2014年及以后手寫簽發的;因機構原因導致信息錯誤或不真實的;未按規范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申報戶口登記前私自拆切副頁的;證件破損影響使用的 。
(二)縣級公安機關函告因虛假登記予以注銷戶口,且真實出生信息與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不符的;【南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辦理指南 南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辦理指南查詢】

(三)因新生兒姓名原因無法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
(四)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經核查屬實的(產婦通過“人證核驗”后辦理入院手續并分娩,《出生醫學證明》以住院病歷登載新生兒母親信息為準,后續在申請《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時 , 不予變更新生兒母親);
2014年1月1日以前按規范手寫簽發的,和2013年1月1日以前使用一代居民身份證信息簽發的真實證件,若信息無誤,均為有效證件,原則上不予換發 。

二、申請對象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須由新生兒母親或父親提出申請 。新生兒成年后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自己提出申請換發 。
三、申請材料
不變更原《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換發 , 由申領人向原簽發機構提出申請,原簽發機構在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后予以換發 。申領人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領人關于換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書面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三)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原《出生醫學證明》僅記載新生兒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記載一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
(四)領證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五)原《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六)原簽發機構蓋章的住院病歷復印件、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頁復印件或原首次簽發登記表復印件 。原簽發機構有接產記錄但無相關病歷的 , 需提供醫院接產證明 。不能提供本款上述材料的,需提供新生兒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
新生兒父母離婚的,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換發,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 , 或人民法院生效文書;原證記載父母雙方信息的 , 此類換發不包括刪除另一方信息 。
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因死亡、失蹤、羈押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申請換領,還需提供領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死亡、失蹤、羈押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佐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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