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勞動關系解除有補償嗎知乎 桂林勞動關系解除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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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12、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3、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
15、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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