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城鎮職工醫保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2019年底,石家莊出臺了新的《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石政規〔2019〕7號),和舊的政策相比,主要變化有:
一、中斷醫保關系后 , 恢復參保補繳醫保費
由原來的“中斷醫保關系后,恢復參保時,應補繳停止參保期間所欠繳的基本醫保費(就讀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大學期間、出國留學期間、復員軍人等待分配期除外)”,調整為:【石家莊城鎮職工醫保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中斷醫保關系后,恢復參保時,30周歲以上參保職工應自30周歲開始補繳停止參保期間所欠繳的基本醫保費(就讀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大學期間、出國留學期間除外) 。30周歲以下(含30周歲)的參保職工可以自行選擇補繳或不補繳 。
二、提高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待遇
起付標準由2萬元調整為1.8萬元 , 最低報銷比例由50%調整為60%,分段依次為65%、70%、80%和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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