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低保規定的共同家庭成員指哪些

吉林市低保規定的共同家庭成員指哪些

吉林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
(二)未成年子女(不滿十八周歲) 。(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共同居住 1 年以上的人員(不包括獨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一)現役義務兵;
【吉林市低保規定的共同家庭成員指哪些】
(二)連續 3 年以上(含 3 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所內服刑和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四)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
三、提示:

1.配偶 。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方面,申請人和配偶無論戶籍是否在一起 , 均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已經離婚仍在一起生活的除外 。
2.子女 。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考慮到其經濟尚未獨立仍需由家庭供養的情況 , 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已經通過合法途徑放棄或剝奪監護權的除外 。
3.其他人員 。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人并共同居住 1 年以上的同戶籍和分戶籍家庭成員(不包括獨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也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在工作中可綜合考量是否使用共同居所、共享家庭權利、共擔家庭義務等因素,甄別判定實際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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