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職工工傷死亡認定標準 東莞市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東莞職工工傷死亡認定標準 東莞市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認定工亡一共有9種法定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9.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
不得認定工亡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東莞職工工傷死亡認定標準 東莞市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3.自殘或者自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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