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職工申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辦理材料

東莞職工申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辦理材料

工傷職工在已聯網協議機構已結算的工傷醫療住院、工傷康復住院結算后或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結住院相關費用報銷后,可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住院伙食補助費待遇 。
工傷職工申領住院伙食補助費待遇時提交下列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
(1)《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原件(按要求填寫及蓋章);
(2)提供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借記卡,具體如下:
工傷異地交通住宿費待遇統一默認撥至工傷職工本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內 。工傷職工本人社會保障卡信息將通過省信息系統自動關聯 , 申請人須確認系統默認的賬戶信息是否正確,確認正確的,無需提供社會保障卡復印件;不一致的 , 需提供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東莞職工申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辦理材料】

另外,待遇申領時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需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①存在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正在申報中或處掛失期間 , 導致無法提供社會保障卡情形的,需提供工傷職工銀行存折/借記卡復印件;

②存在用人單位墊付工傷異地交通住宿費待遇情形的,需提供用人單位銀行賬號、單位和個人雙方確認墊付事實的書面材料 。
(3)本次轉院到市外治療工傷時,轉入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或醫療收費專用收據等輔助資料;
(4)《廣東省工傷保險參保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如已辦“工傷市外轉診備案”的無需提供 。限2020年1月1日后經批準轉市外定點醫院治療的工傷職工)或《東莞市社會保險參保人轉院診治批復意見》(限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經批準轉市外定點醫院治療的工傷職工)或轉院審批表原件(限2018年10月1日前經批準轉市外定點醫院治療的)工傷職工;

(5)本次轉院到市外治療工傷時,工傷職工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有效票據(限申請跨市就醫往返交通費待遇時提供);
(6)本次轉院到市外治療工傷時,轉診期間(不含在轉入醫療機構入住院期間)工傷職工在轉入地的市內交通、住宿費用有效票據(限申請轉入地交通食宿費待遇時提供) 。
注意:
1)如2017年7月前在市外定點聯網醫院現場結算時轉院審批表原件已交醫院的,需提交結算單或個人支付清單復印件 。結算單或個人支付清單中的就診類別為“轉院住院”的,可視同轉院審批表原件 。
2)城市間往返一次的限公共汽車、火車硬席、高鐵(動車)二等席、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醫療機構救護車的交通工具有效票據,超過規定標準部分費用自理 。
3)轉入地的市內交通、住宿費用在530元/天的總限額以內的,按規定報銷,伙食費包干標準為50元/天,與住院伙食補助費不重復享受,轉診期最長不超過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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