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勞動仲裁哪些證明可以作為證據材料 九江勞動仲裁哪些證明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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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 。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的維護 。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 。主要包括: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工作證(出入證)、考勤卡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 , 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九江勞動仲裁哪些證明可以作為證據材料 九江勞動仲裁哪些證明可以作為證據】(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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