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職工患職業病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許昌職工患職業病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許昌職工患職業病可享受的待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對職業病的定義為:
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分別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 , 用人單位職工患職業病的,由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許昌職工患職業病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 , 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 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 。
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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