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生育保險補繳標準 寧夏生育保險補繳標準是多少

寧夏生育保險補繳標準 寧夏生育保險補繳標準是多少

保險費補繳: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 。
1、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合并實施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仍按合并實施前的規定執行;
2、合并實施后補繳的,按照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之和補繳 。
特別提示:【寧夏生育保險補繳標準 寧夏生育保險補繳標準是多少】

1、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從欠費的第4個月起,停止支付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補繳拖欠的費用后,恢復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停止期間的相關待遇予以補支 。補繳欠費應按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 。
2、參保人員(不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因工作單位變化引起的斷繳,醫保經辦機構應從欠費的第4個月起,停止支付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欠費6個月內補繳拖欠費用的,斷繳期間的個人賬戶資金補劃,其他待遇補支 , 并恢復其待遇 。欠費6個月以上的,從第7個月開始按照自治區現有規定購買斷繳期間年限,斷繳補繳期間所有待遇不再補支補劃,補繳欠費應按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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