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解讀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解讀

關于《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解讀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長住金字〔2021〕19號)(以下簡稱《提取細則》)于2021年5月1日起開始實行 。有關調整情況解讀如下:
一、調整背景及依據
為具體落實《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長住金管字〔2021〕5號)文件要求,根據2019年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53-2019),通過對現行提取業務相關規定的合理修訂和整合 , 形成《提取細則》 。
二、實施目的
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的規范性,有效防范和控制提取業務風險,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發展 。

三、主要調整情況解讀
(一)新老政策銜接 , 離職提取設置延續條款
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在2021年5月1日(含當日)后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的,需同時滿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 , 方可辦理離職提取 。
2021年5月1日前 , 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且同時滿足“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辦理封存、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滿半年以上”三個條件的,仍可延續辦理離職提取 。管理中心現存的自愿繳存者參照執行 。
(二)減少職工跑動,提取要件進一步精簡
一是結婚證只有涉及配偶提取、配偶代辦、租房提取時提供,職工提取本人名下全款或貸款購買的房屋,可不提供配偶身份證及結婚證 。

二是因償還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未簽訂沖還貸)申請提取的職工,除基本材料外,無需提供業務證明材料 。
三是因償還購房貸款(含商貸、非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申請提取的職工,在2021年5月1日后發生的第一次提取視為首次提取,應提供首次辦理所要求的業務證明材料;再次以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時,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 。
四是因償還購房貸款(含商貸、非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申請提取的職工,如職工的貸款發放機構已與管理中心實現數據共享(具體名單另行公布)且職工授權核查的,職工首次辦理該項提取業務時,即可不提供最近兩個月正常還款證明、主借款人個人征信報告、提前還款入賬憑證、未來12個月還款計劃、貸款結清證明 。

五是管理中心分支機構(目前含朝陽、綠園、南關、高新、經開、鐵路分中心)柜面已開通“主借款人個人征信報告”打印服務,主借款人本人現場辦理的,可直接查詢本人征信 。
六是因租房申請提取的職工 , 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能夠與繳存地相關部門實現信息核查的(目前含朝陽、綠園、南關、高新、經開分中心 , 及榆樹、農安、德惠、九臺、雙陽分理處),無需職工(及其配偶)提供無房證明 。
(三)優化提取條件,部分情形夫妻可各自提取
自2021年5月1日(含當日)起,部分提取情形由“以家庭為單位”放開到“以個人為單位”,具體為:未申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或償還商貸/非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情形申請提取的,允許職工和配偶各自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 。職工兩次提取的時間間隔應不少于12個月 。
(四)改善居住品質,加裝電梯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對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在所加裝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下發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一次性提取 , 不受兩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的限制,不影響職工同時間的其它提取申請 。
同時,同一加裝電梯項目中有職工提取過的 , 其它職工可不再提供同一項目中的共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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