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來南京人員隔離政策最新 境外來南京人員隔離政策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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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入境人員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測”管理措施 , 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第1、2、3、5、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解除集中隔離前最后一次核酸檢測應“雙采雙檢” , 在居家健康監測的第3天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
2、第一入境地為南京市的入境人員 。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后 , 目的地為我市的,應由目的地所在區負責組織將其“點對點”閉環轉運至居住地,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目的地為省內外市的且在外市有固定住所,應及時與目的地對接,并由其目的地所在市負責組織將其“點對點”閉環轉運至居住地 , 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如在省內無固定居所 , 應繼續在原集中隔離點實施3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如不能“點對點”閉環轉運返回的,應繼續集中隔離至入境滿10天;目的地為北京的,應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0天,如國家、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目的地為省外的,應由集中隔離場所所在區負責組織閉環轉運至長途交通場站 , 并引導其嚴格做好個人防護,提前向目的地報備,交通場站要設立專門候車區域和通道,并與各區做好對接,確保閉環離寧 。


3、第一入境地為上海市的南京市入境人員 。在上海實施3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后,在昆山轉運專班將其轉運至昆山基地后,由我市負責轉運并落實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至入境滿7天) , 解除集中隔離后由目的地所在區將其“點對點”閉環轉運至居住地,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 。
4、第一入境地為省內其他城市、目的地為南京市且在南京市有固定住所的入境人員 。在省內其他城市入境集中隔離7天期滿擬返回我市的,應由目的地所在區負責組織將其“點對點”閉環轉運至居住地,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 。

5、第一入境地為上海之外其他省份、目的地為南京市的入境人員 , 在外省入境集中隔離7天期滿擬返回我市的,可由目的地所在區負責組織將其“點對點”閉環轉運至居住地,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 , 轉運中嚴格做好個人防護;不具備“點對點”閉環轉運返回條件的 , 可提前商請在第一入境地繼續實施3天集中隔離或3天居家健康監測 , 或由目的地所在區負責將其自抵達我市長途交通場站“點對點”閉環轉運至居住地,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 , 轉運中嚴格做好個人防護 。
6、對于擬實施居家健康監測的入境人員 , 集中隔離場所所在區要與入境人員目的地所在區做好銜接,目的地所在區要對居家健康監測條件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并及時反饋集中隔離場所所在區,對不符合居家健康監測條件的,在原集中隔離場所繼續進行集中隔離,并做好隔離對象思想工作 。由集中隔離轉居家健康監測的 , 應由目的地所在區“點對點”閉環轉運至居家健康監測場所 。
7、第一入境地為南京市的入境人員,集中隔離時間以到達集中隔離場所起計算 。如集中隔離期滿10天,且符合解除集中隔離條件的,可自行離開 。
【境外來南京人員隔離政策最新 境外來南京人員隔離政策最新規定】8、居家健康監測場所及管理要求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相關規定執行,居家健康監測期間上門采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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