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改名字需要什么材料和條件 九江市改名字申請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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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條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本人或者監護人應當憑書面申請 , 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
除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變更姓名外,更名后應將原姓名登記在“曾用名”項目欄 。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姓名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公安機關以《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根據公民申請 , 按照變更姓名辦理 。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ㄒ唬┮蜓倒叵翟諂淥畢黨け慚字潯涓帳系?,提交關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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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蚴昭叵當涓帳系?,虓收养材料?
 ?。ㄈ┮蟶嬙饣橐齬叵當涓帳系?nbsp;, 提交婚姻關系證件;
 ?。ㄋ模┮蚋改岡倩檣昵氡涓婕談富蛘嘸棠感帳?nbsp;, 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 , 提交《結婚證》(父與繼母或者母與繼父間)、《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 。滿十八周歲后申請的,按照本人意愿向派出所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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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規定以外情形申請姓氏變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訴訟判決明確的姓氏辦理 。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未滿十八周歲的,應由父母協商一致并同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場一方書面同意聲明 , 并通過公證或者現場視頻等方式確認同意后,予以辦理 。已滿八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還應當征得本人簽字同意;已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申請未滿十八周歲子女姓名變更,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銷原因為死亡的《戶口注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辦理:
 ?。ㄒ唬┳優綽酥芩甑? ,由其父親和繼母 , 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并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父(或繼父)母(或繼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場一方書面同意聲明 , 并通過公證或者現場視頻等方式確認同意后,予以辦理;
 ?。ǘ┳優崖酥芩晡綽酥芩甑?nbsp;, 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并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父(或繼父)母(或繼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提供未到場一方書面同意聲明,并通過公證或者現場視頻等方式確認同意后,予以辦理;
 ?。ㄈ┳優崖芩晡綽酥芩輟⒁員救死投杖胛饕罾叢吹? ,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
第一百一十九條 佛教、道教出家人員本人要求世俗姓名變更為佛教姓名和道教姓名的,以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為依據辦理 , 并在“曾用名”項目內登記原姓名 。佛教、道教出家人員還俗的,應將姓名變更為“曾用名”項目內登記的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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