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電子數據證據的是哪些 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

屬于電子數據證據的是哪些 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屬于電子數據證據的是哪些 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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