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廣州共有產權房再買商品房要退出共有產權房嗎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后再購買商品住宅的,承購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購買商品住宅前是否應當退出共有產權住房?
應當退出 。根據《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期間,承購人應承諾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購買廣州市住房手續前 , 必須先行向代持管理機構提出轉讓所持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申請并辦妥產權轉讓手續 。


不得申購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申購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
【買了廣州共有產權房再買商品房要退出共有產權房嗎】1、申購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簽訂廣州市住房購買合同或產權調換形式的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辦理受贈、繼承手續或其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廣州市住房;

2、申購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業,在提交申購前5年內在廣州市有住宅、商鋪、寫字樓不動產交易記錄;
3、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后一方單獨提出申購,申購時點距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的時點未滿3年;
4、申購人或其配偶已享受過購買房改房、解困房、集資房、安居房、僑房政策專用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
5、申購人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 。
申購人及其配偶應對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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