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提取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業服務費指南

上海公積金提取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業服務費指南

一、申請范圍:
購買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認定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居住本市自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人月工資收入不高于當年度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準入標準的職工(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物業服務費 。
申請人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 , 經共同提取人書面同意,可以申請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共同提取人限定為申請人的配偶 。
除上述條件以外,申請人及共同提取人還必須滿足:已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六個月;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等住房消費類提取行為;作為申請人或共同提取人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的物業服務費 。

二、辦理場所: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 。
三、辦理要件:
1、身份證明材料原件:
 ?。?)本人辦理的提供身份證;
 ?。?)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證件、關系證明、共同提取人的書面同意書等 。
 ?。?)委托辦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親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戶口簿或結婚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等可以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關系材料 ,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 。

2、提取原因證明材料原件:
 ?。?)購買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認定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由市或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認定的購房合同、共有產權保障房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已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稅控發票;
 ?。?)居住本市自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人月工資收入不高于當年度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準入標準的,提供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已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稅控發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按規定的已支付物業服務費的付款憑證) 。

3、本人名下的本市銀行借記卡 。(建議攜帶銀行一類賬戶借記卡)
(本市借記卡的開戶行應當是以下18家銀行之一: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銀行上海市分行、浦東發展銀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銀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民生銀行上海市分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銀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銀行上海市分行、興業銀行上海市分行、華夏銀行上海市分行、廣發銀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銀行上海市分行 。)
四、辦理流程:
申請人及共同提取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辦理 。
五、辦理時限:
業務網點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在受理申請后,如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有疑問的,有權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辦理要件材料以外的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
六、注意事項:
1、支付物業服務費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一次性集中辦理提取手續;
2、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應在稅控發票上注明的已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時間段內提出,且最晚不超過該時間段終止后半年內;
3、申請人可每季度一次或按季的倍數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即兩次提取的時間間隔至少為三個月;
【上海公積金提取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業服務費指南】4、對于業務需要留存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的,由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經辦人代為掃描、打印或復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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