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業未執行年休假滿20年15天的規定如何處理

南京企業未執行年休假滿20年15天的規定如何處理

根據第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
【南京企業未執行年休假滿20年15天的規定如何處理】
拓展閱讀:年假天數標準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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