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殘疾證管理注意事項

太原市殘疾證管理注意事項

1、持證人對殘疾人證要妥善保管 , 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轉借 。
2、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聲明作廢后可申請補發 。補發殘疾人證編號在原20位編號后加印“B”,第二次遺失補發加印“B2”,以此類推 。同時,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數據庫中標明作廢 。
3、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可以將污、損殘疾人證交回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作廢并免費換領 。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

4、殘疾人戶口遷移,需到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 。殘疾人憑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 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 , 到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 。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注明遷移日期并加蓋公 章,留存轉來的材料檔案,并將復印件上報市級殘聯歸檔 。
【太原市殘疾證管理注意事項】5、殘疾人康復脫殘或死亡的,發證機關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收回 。殘疾人康復脫殘以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殘疾評定結果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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