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季期間煙臺市內溫度達到不到標準應該怎么辦?

采暖季期間煙臺市內溫度達到不到標準應該怎么辦?

根據《煙臺市供熱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測溫要求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檢測 。
【采暖季期間煙臺市內溫度達到不到標準應該怎么辦?】對室內溫度檢測結果有異議的 , 異議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

第十九條 入戶室溫檢測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應當在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進行 。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驗合格的檢測儀器,測溫時間為7:00—10:00、15:00—20:00;
(二)應當記錄測量環境的即時狀態;
(三)應當在關閉門窗室溫穩定30分鐘后進行;
(四)應當選取被測房間中心位置(對角線交點)距地1.20±0.10米的高度為測溫點;
(五)檢測時散熱裝置應當無覆蓋物;
(六)傳感器應當避免陽光直射或其他冷、熱源干擾;
(七)讀數時檢測員不應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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