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

濟寧市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

濟寧市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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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保障制度,切實保障主城區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 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016〕281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濟寧市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統稱主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 , 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賃私有住房的貨幣補助 。
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均為解決居民住房困難的保障方式 。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且不符合城市低收入、低保、特困條件的家庭 。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標準,但低于城市低保標準 2 倍 , 且財產符合相關規定的低保邊緣家庭 。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 , 是指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
本辦法所稱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正在享受分散供養城市特困人員待遇的家庭 。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管主城區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行政審批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的相關工作 。
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城市轄區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方式為新建、配建、改建、收購、租賃、受贈等 。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并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
第七條 社會力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 應向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定的,納入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其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供應 。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內 。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進行必要的裝修,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 , 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
第九條 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由市(區)政府(管委會)直接出資 , 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 社會力量出資 。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賃補貼資金)采取以下渠道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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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區)政府(管委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后,產權單位應及時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綜合配套費 。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申請堅持誠信原則 , 實行失信懲戒制度 。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應以家庭為單位 。申請時,應當確定一名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家庭成員僅包括主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滿 30 周歲的未婚子女 , 且共同居住生活 。
離異、喪偶不帶子女,年滿 30 周歲未婚的單身居民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 。
第十五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和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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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下列住房的面積應當認定為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住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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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 , 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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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 , 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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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程序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保障的申請和審核依托大數據平臺 , 實行“一窗受理、一次辦好”,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提供數據查詢端口,確保保障資格審核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申請和審核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昵?。申請人持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區為民服務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請,也可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在網上提交申請 。
 ?。ǘ┦芾?。區為民服務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對申請人提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 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
 ?。ㄈ┥蠛?。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戶籍、住房、收入、車輛等綜合情況進行審核 。
 ?。ㄋ模┕?。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信息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保障范圍 。
第五章 保障標準
第二十一條 保障家庭只可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中選擇一種保障方式 。
第二十二條 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根據房源情況和輪候對象情況制定配租方案 , 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社會公布 。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等內容 。
第二十三條 輪候期內的保障家庭租賃他人私有住房的,可以申請享受租賃補貼 。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對下列申請對象予以優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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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 , 根據配租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及收入情況,按不同檔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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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鞘械捅W》坷鴨彝?、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镍喴?nbsp;, 按租金標準的 35%收取 。
第二十七條 保障家庭的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按下列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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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彝コ稍?3 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積 60 平方米 。
租賃私有住房的,按上述保障面積標準發放租賃補貼 。
第二十八條 租賃補貼按下列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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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鞘械褪杖胱》坷鴨彝?、稳定绝r檔耐飫次窆と嗽保彝ィ?,按保諒B婊艘宰飭薏固曜嫉?90%計發;
 ?。ㄈ┏鞘械捅W》坷鴨彝?、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镍喴?,按保障面積乘以租賃補貼標準的 100%計發 。
第二十九條 租賃補貼標準由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 結合主城區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水平、保障對象的收入等因素進行確定,并根據市場平均租金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
第六章 使用、復核與退出
第三十條 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 5 年 。合同期滿經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續租 。
承租人對公共租賃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 , 使用權不得轉讓 。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愿放棄保障資格 。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
第三十三條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相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
承租人應當配合協助檢查 , 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情況 。
第三十四條 保障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或經濟狀況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于 30 日內主動向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報備相關情況 。
第三十五條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退出管理機制,定期復核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當及時解除租賃合同,予以清退公共租賃住房或停發租賃補貼 。
第三十六條 承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家庭,在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 3 個月前向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經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保障家庭不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經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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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 ?。ㄈ┳飭奩諛冢?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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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謀淥兇夤滄飭拮》坑猛鏡模?
 ?。ㄈ┢蘋禱蛘呱米宰靶匏兇夤滄飭拮》?nbsp;, 拒不恢復原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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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拚崩磧閃?6 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十九條 保障家庭通過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偽造相關證明等行為騙取保障資格的,一經核實,記入誠信檔案,責令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自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
第四十條 承租人退出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前,應當結清房屋租金和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配租房屋及其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應當予以恢復、修理或賠償 。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應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
社會力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出租人自行收繳,并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維護和運營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的管理工作,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 。
第四十三條 住房保障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 其管理按原辦法執行,租賃合同期滿后按本辦法執行 。
第四十五條 縣(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3 月 21 日 。
抄送:市委各部門 ,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 , 濟寧軍分區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 年 6 月 23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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