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下載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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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勞動能力鑒定告知事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泰安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下載入口】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關于確定詐騙犯罪具體標準數額的通知》(魯高法﹝2012﹞178號)我省辦理詐騙罪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確定如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六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八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
三、《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四、山東省人社廳、山東省公安廳《轉發人社部發〔2015〕14號文件加強全省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凡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社會保險待遇,涉嫌違法犯罪,并符合法律規定標準的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均應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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