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安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主要內容

山東泰安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主要內容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兒補貼制度
根據該決定,在生育調節方面,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等額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 。育齡夫妻有權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并根據當地實際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就業培訓公共服務,支持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夫妻雙方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給予適當照顧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兒補貼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
【山東泰安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主要內容】
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可享育兒假
根據該決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增加六十日產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產假,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十日育兒假 。增加的產假、陪產假、育兒假期間 , 視為出勤 , 工資照發 , 福利待遇不變 。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 , 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包括獨生子女年滿十八周歲前,每月領取獎勵費;退休或者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一次性養老補貼、補助或者定期領取獎勵扶助金;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困難家庭,在貸款、產業發展、社會救濟、公共租賃住房、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等 。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殘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并可以享有相關扶助,比如,住房困難的,優先獲得住房保障等 。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

新建城鎮居住區配套托育服務設施應同步交付
根據該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托育機構同步規劃設計要求,明確地塊布局、用地面積等內容 。新建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托育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規劃建設托育機構,或者已建設的托育機構不能滿足服務需求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解決 ??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以及配套服務設施 。
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七日的護理假 。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 , 福利待遇不變 。
違反條例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以及相關待遇的,職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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