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分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進行 。
1、選案,國稅機關根據公民舉報 , 情報交換或通過微機網絡分析篩選有嫌疑的,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對象進行計算機或人工排列后列出稽查重點戶;
2、檢查,稅務稽查的檢查工作,是根據選案所確定的稽查對象,組織稽查人員寮施檢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證人、證言,原始書證材料 , 整理制作《稅務稽查報告》直接將案件移送審理的活動過程;
3、審理,稅務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機構立案查處的各類稅務違法案件在檢查完畢基礎上 , 由專門核準事實、審查鑒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 , 制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或《稅務稽查結論》的活動過程;
【稅務稽查過程的一般流程是什么】4、執行,執行人員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監督其執行 。被查對像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執行人員可填制《稅收保全措施審批表》,報經縣以上局長批準后,依法對被查對象采取稅收強制措施,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