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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程序】1、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3、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 ,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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