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級公租房運營管理規定 淄博市市級公租房運營管理規定細則( 六 )


(二)界定維修范圍及責任,移交相應的維修責任主體處理 。運營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根據維修部位情況結合保修范圍、保修期限界定維修責任,并通知維修責任主體進行維修,監督維修質量和進度,核定工程量 。
(三)維修驗收 。維修完畢后,運營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維修單位組織承租人實地查看維修情況,進行現場驗收 。
(四)維修回訪 。房屋維修結束,運營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安排專人對維修情況進行回訪,并做好回訪記錄 。
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外,公共租賃住房的專項維修前,運營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維修施工單位并與其簽訂維修施工合同 。維修完畢后,維修施工單位應當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和維修工程預(決)算書等資料,由運營管理單位建檔保存 。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間,下列項目的維修或更新由承租人自行負責并承擔相關費用:
(一)房屋門窗的玻璃等易碎、易磨損構件 。
(二)分戶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龍頭、淋浴噴頭、瓷盆、便盆、軟管等給排水設施等 。
(三)分戶電表及表后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明設施、抽油煙機、供暖設施及燃氣設施等 。
(四)房屋已裝修的部分,包括地板、灶臺面(不得切割臺面使用臺下灶)、地磚、櫥柜和窗簾軌道等;墻面小面積脫落、地磚臺面裂縫等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 。
(五)因承租人使用不當等原因而損壞的房屋構件等 。
(六)租賃期間房屋排水管道、化糞池等堵塞需要疏通的費用 。
對承租人負責維修的項目,承租人有權自主選擇維修單位,其費用標準及其支付方式等具體事項由承租人與維修單位雙方自行約定,但不能低于原配備設施設備和裝修標準 。
第四十一條 運營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結合入戶巡查、日常檢查及住戶反映,及時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功能進行檢查,發現房屋結構、設施設備存在損壞老化而影響安全和使用時,應當按照維修責任劃分及合同約定,及時督促開發建設單位或承租人進行維修,運營管理單位承擔的維修項目要及時安排人員處理 。在運營管理單位人員未到前,承租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損失)擴大,因承租人未采取適當措施或未及時通知運營管理單位維修致使損失擴大,擴大的損失部分應當由承租人承擔 。
因承租人原因導致房屋不能及時檢查、維修而造成損失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承租人承擔全部責任 。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條 經調查核實,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運營管理單位將相關情況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保障服務中心,依據市住房城鄉建設保障服務中心函件通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并索賠損失:
(一)承租期間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累計6個月拖欠租金經催繳后仍不支付的;
(三)采取隱瞞、虛報、偽造、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四)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六)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七)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
承租人具有前款(一)(二)項情形之一,且確無其他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房源情況給予承租人不超過3個月的騰退過渡期,過渡期內房屋的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騰退過渡期已滿,拒不騰退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承租人有前款(三)至(八)項情形之一,且拒不騰退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或強制執行期間產生的租金在合同中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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