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長春電動自行車違規處罰規定

長春電動自行車違規處罰規定:
【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長春電動自行車違規處罰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 , 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 , 處二百元罰款 。
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 ,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 , 處二百元罰款 。
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 過渡期滿后仍上道路行駛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 , 處二百元罰款 。駕駛人接受處理后 , 應當立即發還電動自行車 。
駕駛拼裝或者改變出廠結構、構造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改變出廠結構、構造的 , 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 , 予以收繳 , 統一登記造冊后銷毀 。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拼裝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出廠時的結構、構造經營行為的 , 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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