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021 2022海南失業保險待遇政策

海南失業保險待遇政策
一、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一)在我省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以下簡稱參保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
1.裁員率條件 。30人以上的參保企業2021年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2021年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 。企業裁員率的計算方法為企業上年度全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與上年度平均參保繳費人數之比 。
2.繳費條件 。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且2021年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2個月 。
3.其他條件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不屬于“僵尸企業”以及嚴重失信企業 。
(二)實施范圍 。除參保企業外,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 。
(三)返還標準 。大型企業按照企業及其職工2021年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照90%返還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返還標準執行 。
(四)企業劃型 。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確定的企業劃型標準執行 。
(五)發放程序
1.全面推行“免申即享”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大數據精準篩選比對,確定擬享受穩崗返還參保企業名單、類型、返還金額等,經公示后將穩崗返還資金發放至參保企業對公賬戶 。對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可將資金直接返還至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的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 。
2.勞務派遣企業申領穩崗返還,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其與實際用工單位達成的資金分配協議后,經辦機構將穩崗返還資金發放至勞務派遣企業對公賬戶 。
3.對穩崗返還發放有異議的企業,可提供相關材料,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調整 。
(六)資金用途 。穩崗返還主要用于參保企業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 。
(七)資金渠道 。開展穩崗返還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穩崗補貼”科目列支,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用款需求納入基金專項用款計劃,省財政廳及時將穩崗返還支出用款撥付給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向各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資金 。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二、加大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力度
(一)繼續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
1.保障范圍 。對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失業停保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 。
2.發放標準 。參保繳費滿1年的,按每月600元標準發放;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每月300元標準發放 。失業補助金原則上統一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
3.申領期限 。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一次,申領期限不超過6個月 。
4.其他規定 。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 。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