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一、為完善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制度,保障城鎮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浙江省《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結合市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申請人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保障以家庭為單位 。主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居民戶籍滿1年以上,配偶(戶籍不限)和未成年子女應為共同申請人,市區城鎮居民戶籍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
年滿30周歲的未婚人員或年滿18周歲的孤兒,可單獨申請 。
2.申請人為新就業無房職工的,具有市區城鎮居民戶籍,大專(含)以上學歷,參加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連續不間斷繳費6個月以上;父母在市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50平方米 。
3.申請人為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的,具有初級(含)以上職稱或中級(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從事公益類特定工種的,不受此項限制);參加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連續不間斷繳費滿6個月以上;非市區戶籍人員應持有浙江省居住證 。
(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事公益類特定工種人員不受收入條件限制;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少于15平方米,且總建筑面積少于45平方米;
(四)沒有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禁止申請的情形;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一)擁有價值15萬元以上汽車或兩輛以上汽車(車輛價值以銷售發票上計稅金額為準 。家庭成員間變更轉移的,按首次購買車價計算);
(二)家庭人均貨幣資產高于家庭人均保障面積乘以上年度金華市本級商品房均價的總額;商品房均價以統計部門數據為準,若統計部門無相關數據的,以房地產交易部門統計數據為準;
(三)企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超30萬元;
(四)公積金人均月繳存額超1400元(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合并計算,從事公益類特定工種人員不受本項條件限制);
(五)在市區城鎮范圍內已獲批集體宅基地的;
(六)申請時已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七)服刑在押人員 。
因社會經濟發展及市區住房保障情況,需調整上述標準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予以調整并公布 。
四、市區下列房產面積應認定為申請人的現住房面積:
(一)本人及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產面積,包括與他人共有房產份額相應的面積;
(二)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轉讓的房產面積(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情況轉讓或D級危房等特殊原因造成無居住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核定后可不認定為現住房面積);
(三)期房面積(含拆遷安置房);
(四)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被拆遷的房產面積;
(五)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離異,原房產歸對方的,按房產面積一半計算;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計算的房產面積 。
五、符合保障條件家庭按照收入等情況,實施分檔保障 。
(一)第一檔保障
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即民政部門認定的在冊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城鎮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 。
(二)第二檔保障
指城鎮低收入家庭,即符合保障條件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生活用汽車或僅有一輛5萬元以下輕型貨車或面包車的:
1.保障家庭成員有優撫對象的;
2.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3.保障家庭成員有獲得市級及以上見義勇為人員等先進模范榮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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